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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劳务派遣经营情况定期报告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
19号令);
(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劳务派遣行政许
可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3〕40号);
(四)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3〕227号);
(五)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成人社发〔2013〕187号)。
二、适用范围
已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劳务派遣单位及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子公司和分公司。
三、报告期限
每年3月31日前。
四、报告事项和材料
(一)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需附职工名册、劳动合同样本、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的工会组织提供的情况说明,工会组织提供的情况说明应加盖工会印章);
(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需附上一年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书面记录复印件);
(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需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书);
(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需附用工单位“三性”岗位的数量、岗位类别说明书;用工单位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需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工时制度审批证明复印件);
(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需附各份劳务派遣协议的复印件);
(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需附子公司、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上述报告事项所涉材料应编写目录,依序编写页码,分类整理成两册。
五、办理部门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
六、联系电话
61888135。
七、办理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366号市级机关第三办公区3号楼32422室。
八、交通指南
(一)地铁:地铁一号线孵化园站C出口;
(二)公交线路:26、84、118、184、501、504、801、806路等。
九、注意事项
(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作为是否准予劳务派遣单位延续、变更、注销行政许可的依据;
(二)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未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情况报告的,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在官方网站劳务派遣专栏公示其名单,并将其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进行调查处理。
发布日期:2014-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