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凡委托人事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保管人事档案的个人存档人员,方可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开户交存、转入、转出、对账、支取、销户等业务。具体事项介绍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的开户和交存
所需资料:
存档个人办理开户需持身份证及复印件、1张1寸彩照、存档卡,申领填写《存档人员住房公积金登记表》。
缴费标准:
1.我中心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12%。(个人缴存12%,单位缴存12%)
2.个人开户的,月缴存额相当个人收入水平的24%,一般按整百元缴存: 200元、300元……2682元。(月缴存额除以24%等于月收入,月收入与购房贷款额度有关。)
3.月缴存额一经确定,自每年7月至次年6月期间(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住房公积金的转入和转出
1.凡需要将在原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我部住房公积金专户管理的,需办理开立个人新账户手续,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建立了新帐号后,a.原单位在市属各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自动合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前提是:在我中心开户时,原单位必须是封存状态),b.原单位在中直、国管、铁路公积金分中心立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我部开具 “转移开户证明”,交原单位,由原单位负责办理公积金转移。
2.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出我部住房公积金专户时a.转入单位在市属各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自动合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前提是:转入单位时,我中心必须是封存状态)。b.转入单位在中直、国管、铁路公积金分中心立户的,凭建设银行打印的有效期内的“住房公积金查询书”。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的材料:
1、提取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提取人银行卡的复印件(银行卡类型见附表)
3、如配偶方为主买房人,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如未建住房公积金,需单位出具未建公积金证明或档案所在部门出具未建公积金证明。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除提供以上3项材料还需提供:)
1、购房合同或协议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合同复印件只需提供包含买卖双方名称、住房面积、房屋座落地址、购房金额和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内容的部分)
2、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二)购买二手房(除提供以上3项材料还需提供:)
1、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2、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偿还住房贷款本息(除提供以上3项材料还需提供:)
1、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合同的复印件
3、首付款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
1、请使用 A4纸复印
2、初次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手续的人员请于每月10-14日交送材料。
3、无论何种原因没有按时交纳住房公积金,月结算汇缴时均按封存处理,交费状态中断。封存期不能申请贷款,恢复交费后方可启封。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方庄管理部地址:
方庄芳城园三区18号 (方庄环岛向东150米,十字路口东北角,工商银行办公楼东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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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庄管理部电话:67690495(前台)67690494(贷款)
全国人才流动中心(和平里)住房公积金
业务电话:64221825
政策咨询: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客户服务系统电话:96155